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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自己開采銷售建筑石材的公司,增值稅適用稅率為3%,按簡易辦法征收,現(xiàn)在由于購貨方需要13%的發(fā)票,我公司想成立一家新的銷售類公司用于銷售石材,由原公司開具3%發(fā)票給新的銷售公司,再由新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收款,然后開具13%的銷項發(fā)票,請問這一辦法能否可行?有沒有什么風險?

84784985| 提問時間:2021 08/1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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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實踐中,可以這么操作的。 一個公司負責開采銷售 一個公司負責批法零售
2021 08/10 17:30
蔣飛老師
2021 08/10 17:31
符合規(guī)定的,沒有稅務風險的
84784985
2021 08/10 17:36
那成立新的銷售公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嗎
84784985
2021 08/10 17:38
那原公司開具的3%發(fā)票新的銷售公司還是可以抵扣的吧
蔣飛老師
2021 08/10 17:58
是的,開3%專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蔣飛老師
2021 08/10 17:59
成立新的銷售公司,沒有特別要求 1.核名,2.注冊登記,3.稅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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