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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并情況下,被購買方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維持原被購買方的賬面價值,而賬面價值應反映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由此 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其對應科目為商譽。 (2)在并情況下,商譽的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因企業(yè)合并成本固定、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 債,則減少考慮遞延所得稅后被購買方可辨 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 斷循環(huán)狀態(tài)。 請問以上(1)和(2)都是屬于非同一控制免稅合并的遞延所得稅處理方法,為什么處理方法不一樣?

84785024| 提問時間:2021 07/0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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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比如合并企業(yè)凈資產100,公允200 這個時候形成暫時性差異 確認遞延所得稅100×25%,這個遞延所得稅確認后凈資產公允就變200-25=175,這個差異沖減商譽 然后這個175后又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又會形成新的差異,就無限循環(huán)
2021 07/0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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