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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分公司分攤比例的時候,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按照上年金額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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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是的,是這樣處理的,
2021 01/15 10:21
84785008
2021 01/15 10:22
你好,如果總分公司都是新開企業(yè)呢?
莊老師
2021 01/15 10:24
你好,那只能按今年來處理,
84785008
2021 01/15 10:25
例如21年新開企業(yè)用21年的數(shù)據(jù),22年還是用21年的數(shù)據(jù)是嗎?
莊老師
2021 01/15 10:26
你好,是的,這個是大約準確的,只能這樣分配比例,
84785008
2021 01/15 10:27
是不是分的時候,總公司分50%,所有分公司合起來分50%,各個分公司按照計算的比例在這50%里面分攤?
莊老師
2021 01/15 10:30
你好,是的,是這樣的,
84785008
2021 01/15 10:34
最后問一下,某個分公司申報表填分攤比例的時候,就填計算出來的某公司分攤比例,還是填某公司計算出來的分攤比例??50%?(這個50%指的是所有分公司合計占比50%)
莊老師
2021 01/15 11:21
你好,總分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分攤比例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匯總計算的企業(yè)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jù)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
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
總額統(tǒng)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應繳稅額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jīng)確定后,除出現(xiàn)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例:a公司匯總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a公司屬于高新企業(yè),所得稅稅率15%,
a公司旗下有二個分支機構b、c、所得稅稅稅率25%,b、c分攤比例分別為45%,55%.
問a、b、c如何計算分攤應納稅額?
第一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a企業(yè):100*50%=50萬元
b企業(yè):100*50%*45%=22.5萬元
c企業(yè):100*50%*55%=27.5萬元
第二步:計算總應納稅額
a企業(yè)? ?50*15%=7.5萬元
b企業(yè)? ?22.5*25%=5.625萬元
c企業(yè)? ?27.5*25%=6.875萬元
合計:7.5+5.625+6.875=20萬元
第三步:計算分攤稅額
a企業(yè)? ?20*50%=10萬元
b企業(yè)? ?20*50%*45%=4.5萬元
c企業(yè)? ?20*50%*55%=5.5萬元
84785008
2021 01/15 11:29
明白了,那問下,劃分應納稅所得額,總公司的50萬,在申報表中如何填寫?
莊老師
2021 01/15 11:33
你好,
(1)總機構需要匯總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和匯總的銷售額計算匯總銷項稅額;
(2)總機構需要匯總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取得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3)總機構應當依據(jù)《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按月(季)匯總計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下同)的增值稅額,計算出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4)需要填報《附列資料(四)》第2欄。
(5)《附列資料(四)》第2欄第4列中的“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應在主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體現(xiàn)。
84785008
2021 01/15 11:37
老師,您說的是增值稅,所得稅呢?
莊老師
2021 01/15 11:43
你好,上面是增值稅填寫的,
莊老師
2021 01/15 11:43
企業(yè)所得稅要舉一個例子,
甲公司是設在北京的總公司,2017年9月設立了山東分公司與河南分公司,均符合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條件,總分公司所得稅按照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適用所得稅率為25%。各公司2018年1-3月收入、成本、利潤如下表:
公司名稱1-3月收入1-3月成本1-3月利潤甲公司500萬300萬120萬山東分公司300萬180萬80萬河南分公司200萬120萬40萬合計1000萬600萬240萬
北京甲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所得稅納稅申報流程如下:
第一步,總公司匯總計算出本季度的收入、成本、利潤,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預繳申報表主表》)相應欄次,從而得出應交所得稅額60萬元??偣咎畋砣缦?
第二步,計算總分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與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并填入總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相應欄次與《預繳申報表主表》16-19行。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規(guī)定,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公司統(tǒng)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總公司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公司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所以總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60萬*25%=15萬元
總公司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60萬*25%=15萬元
分公司合計應分攤的所得稅額=60萬*50%=30萬元
第三步,總公司應將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公司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公司之間進行分攤。某分公司分攤稅款=所有分公司分攤稅款總額×該分公司分攤比例
分公司分攤比例計算: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tǒng)一計入二級分公司。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假設本案例中2017年山東分公司與河南分公司營業(yè)收入占比為6:4,職工薪酬占比為6:4,資產總額占比均為6:4,則山東分公司2018年分攤比例為:0.6×0.35+0.6×0.35+0.6×0.30=0.60,河南分公司2018年分攤比例為:0.4×0.35+0.4×0.35+0.4×0.30=0.40。
注意:上述分攤比例自2017年匯算清繳起,應保留小數(shù)點后10位。
山東分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0.6*60萬*50%=18萬元
河南分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0.4*60萬*50%=12萬元
總公司填報預繳申報表附件《分配表)》如下:
總公司填報預繳申報表主表16-19行如下:
第四步,甲公司預繳申報后,要將《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據(jù)總公司分配的所得稅額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做預繳申報,各分公司填報《預繳申報表主表》,只需要填寫主表第20行、第21行。
山東分公司填報《預繳申報表主表》如下:
特別提示:分支機構無需自行計算,僅需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即可。
第五步,年度匯算清繳。匯總納稅公司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公司和各分公司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季度分攤方法計算總公司和分公司的企業(yè)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親,以上是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jīng)營的總分公司所得稅申報的操作實務,您學會了嗎?我們再繼續(xù)學習下同一省內跨市經(jīng)營的總分公司與同一地級市跨區(qū)縣經(jīng)營的總分公司如何申報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jīng)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山東省跨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魯財預[2018]9號)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得知:
一、同一省內跨市經(jīng)營的總分公司,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省去了“財政調庫”的規(guī)定。
總公司、分公司分攤稅款=統(tǒng)一計算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攤比例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攤比例=(該機構營業(yè)收入/總分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機構職工薪酬/總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二、同一市內跨區(qū)縣經(jīng)營的總分公司由總公司統(tǒng)一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分公司不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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