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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麻煩總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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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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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將資產(chǎn)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chǎn)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nèi)部處置資產(chǎn),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chǎn)所有權屬的用途。

增值稅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消費稅視同銷售:

納稅人將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視同銷售,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2022-07-24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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