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旅客運輸服務發(fā)票抵扣增值稅的相關問題
自2019年4月1日,公司購買旅客運輸服務,符合抵扣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目前,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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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規(guī)定
根據《財政 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guī)定,對于取得專用發(fā)票的,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進行抵扣。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上述“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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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基本的政策規(guī)定,實務中還有以下問題需要注意。
1、對于員工出差取得電子客票行程單,行程單中單獨注明了改簽費,改簽費屬于航空運輸企業(yè)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范疇,可以按照規(guī)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2、員工出差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3、支付的退票費用能否抵扣呢?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才能抵扣進項,如果是退了火車票,取得退票費報銷憑證是不能計算抵扣增值稅的。
4、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比如給客戶報銷機票火車票、給審計、法律服務人員報銷機票火車票,這些都不能抵扣。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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