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fā)布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guī)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國際或者港澳臺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fā)生相關業(yè)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