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熱點問題!7個!企業(yè)會計看完馬上保存!
2018年8月3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通知正式公布,明確納稅人在2018年10月至12月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在計繳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減除費用5000元,并適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然而實際操作中具體怎么做?我們在這里收集了一些會員的疑問分享給大家:
問題一
問:2018年10月份發(fā)9月的工資是否可以扣除費用5000元?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2018年10月發(fā)的工資屬于10月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減除費用5000元。
問題二
問:2018年9月發(fā)8月份的工資、在10月份申報,是否可以扣除費用5000元、并適用新個稅稅率計稅?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5000元的減除費用適用于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2018年9月發(fā)的工資,屬于9月取得的所得。
問題三
問:2018年10月份發(fā)工資計提個稅時,與原個人所得稅法的變化有哪些?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2018年10月發(fā)的工資適用的減除費用由原來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時適用稅率的區(qū)間也按新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問題四
問:房屋租金支出是否可以從2018年10月1日起作為專項扣除在個稅稅前扣除了?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規(guī)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biāo)準(zhǔn)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biāo)準(zhǔn)和實施步驟由國務(wù)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備案。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房屋租金不屬于專項扣除的內(nèi)容,而是專項附加扣除,到2019年1月1日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問題五
問:10月份后計算個稅時,專項扣除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2018年10月發(fā)的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減除費用5000元以及專項扣除。
問題六
問:2018年9月份工資10月發(fā)放,并在10申報,可以扣除費用5000元嗎?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2018年10月發(fā)的工資薪金就可以減除費用5000元。
問題七
問:2018年10月-12月份,勞務(wù)報酬和稿酬怎么計個稅?
答: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所以,2018年10月--12月期間,勞務(wù)報酬、稿酬所得仍然按原個人所得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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