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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什么條件,可實行核定征收?

2017-01-11 15:39 來源:天津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zhuǎn)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期限清算,預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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