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yè)簡易計稅政策匯總
建筑業(yè),有哪些情形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呢?今天,筆者帶大家匯總匯總!
服務 | 情形 | 具體內容 |
建筑服務 | 清包工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
甲供工程 |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 |
老項目 | 判斷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 |
政策依據 | 財稅2016年36號 |
情形 | 是否分別納稅 | 安裝服務如何納稅 | 政策依據 |
自產機器設備+安裝服務 | 應分別納稅 | 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
外購機器設備+安裝服務 | 如果已經按照兼營處理,分別納稅 | 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 |
如果未按照兼營處理,混合銷售 | 從主營業(yè)務 | ||
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 | 無 |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財稅〔2017〕58號 |
納稅人 | 稅率 | 預繳 | 機構所在地申報 |
一般納稅人 | 3% | 預繳稅款=差額÷ (1+3%)×3% | 應納稅款=差額÷(1+3%)×3%-已預繳稅款 |
小規(guī)模納稅人 | 2027年12月31日前:1% | 預繳稅款=差額÷ (1+1%)×1% | 應納稅款=差額÷(1+1%)×1%-已預繳稅款 |
2027年12月31日后:3% | 預繳稅款=差額÷ (1+3%)×3% | 應納稅款=差額÷(1+3%)×3%-已預繳稅款 | |
政策依據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財稅2016年36號 |
注: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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