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不清繳——個稅匯算后免于補稅政策的解讀
2021年12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xù)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其中包括“對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稅,政策延續(xù)至2023年底。”具體是什么意思呢?
政策源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p>
該政策包含兩種個人所得稅匯算后免于補稅的情形:
一種是綜合所得的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在取得所得時按規(guī)定預繳過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完成后,需要退稅的,直接申請退稅;需要補稅的,免于補稅。這種情況下,不管補稅金額是否超過400元,都以免于補稅;
另一種是匯算完后需要補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免于補稅。這種情況下,綜合所得年收入額小于12萬元的需要補稅的,免于補稅;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也一樣免于補稅。
要提醒大家的是,納稅人在取得綜合所得時,沒有按規(guī)定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匯算后即使符合以上情況,也不適用免于補稅的優(yōu)惠。
另外,以上兩種情況下免于清繳補稅,但不是免于匯總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期間,還需要對2021年的綜合所得進行匯算,匯算結果符合以上情況的,免于補稅,也就是說不需要清算稅款。
講到這里,就有人說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明明是說“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啊。
2019年第44號與2021年第2號公告中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為:
“(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p>
具體情形中講的是“匯算需補稅…”
個人理解,具體操作中,需要匯算后才能確定已預繳金額是否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是否要補稅,以及需要補稅金,或者是否需要退稅......所以,“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實質(zhì)是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而不是不進行年度匯總計算應納稅額。
你怎么看呢?
作者:盛老師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