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產于韓泰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5年8月10日發(fā)布本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于2010年8月12日發(fā)布該年度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5年6月10日,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產業(yè)申請對上述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繼續(xù)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