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稅局發(fā)布繳納車船稅指引
2015年8月13日,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在《廣州日報》刊發(fā)“繳納車船稅指引”,全文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渠道
2015年8月31日前,納稅人可到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自助辦稅機、各區(qū)車船稅代征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前臺繳納車船稅;2015年9月1日起,納稅人只能到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前臺繳納車船稅。
二、納稅人到保險機構或者稅務機關前臺繳納車船稅應提供的資料
(一)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二)應稅車輛為單位所有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應稅車輛為個人所有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納稅人以前年度已提供上述所列資料信息的,可不重復提供。
(三)購置的新機動車,應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及復印件;在境外購置的進口機動車,應提供車輛一致性證書、《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及復印件。
(四)已完稅或免稅的機動車,應提供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在保險公司辦理時應提供,在稅務機關前臺辦理則無需提供)。
三、佛山市(不含順德區(qū))納稅人如何繳納以前年度未繳的車船稅
2015年8月31日前發(fā)現有以前年度未繳的車船稅,納稅人可在自助辦稅機、各區(qū)車船稅代征機構或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前臺繳納;2015年9月1日起,納稅人只能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前臺繳納以前年度的欠稅。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