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個人多處房屋出租須合并租金計稅
張某在天河區(qū)和南沙區(qū)分別有一套住房出租,月租金都是1500元,每月每套房屋按照4%的綜合稅率繳納稅款。
近日,張某到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繳納稅費時,被告知要合并兩處租金收入計算稅費,綜合稅率變成6%,這樣張某比之前多交了2%稅款。張某百思不得其解,便致電廣州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咨詢。
熱線工作人員了解張某的情況后,進行了解釋。同一納稅人在全市有多處房屋出租,應合并租金收入后,根據(jù)收入總額對應的綜合征收率計算稅費。
現(xiàn)在張某兩處房產的租金總收入為3000元,根據(jù)廣州市現(xiàn)行的個人出租屋綜合征收率,出租住房租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對應稅率是6%,故張某每月要繳納的稅款為(1500+1500)×6%=180元,而不是1500×4%×2=120元。
廣州市地稅局提醒,出租屋納稅期限為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的15日前,如遇節(jié)假日申報納稅截止期限順延。
個人出租房屋后,應主動申報納稅。對于出租屋主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將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廣州市個人出租屋稅收采用綜合征收率,除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都需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需要計算滯納金的稅種的合計稅額×萬分之五×滯納天數(shù)。
目前,廣州市地稅局的個人出租屋稅收業(yè)務大多已委托個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和代開發(fā)票,因此個人可到所屬地的個人出租屋管理中心辦理有關申報納稅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