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明確
國家稅務局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2021年第3號
為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推行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21〕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21〕9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決定簡并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納稅期限,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期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段鞑刈灾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西藏自治區(qū)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附件1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