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2019年第10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要求,4月份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6號),因前期公開選擇期間無符合條件的商業(yè)銀行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退稅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商業(yè)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一)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qū)內退稅業(yè)務場所提供配套的人員和運營設備,并承擔相應運營費用;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tǒng)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三年內未因發(fā)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二、退稅代理業(yè)務的操作流程
退稅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稅申請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增值稅退稅,并先行墊付退稅資金。退稅代理機構可在增值稅退稅款中扣減必要的退稅手續(xù)費,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結算。
三、其他事項
再次公開選擇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內完成申請。有意向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商業(yè)銀行,請在此期間內制定《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服務方案》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報送地點:河北區(qū)北安道38號313室,聯(lián)系人:楊鵬程、張亞,聯(lián)系電話:2446572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等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選擇。完成選定工作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與選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簽訂服務協(xié)議,并向社會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
2019年8月2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為繼續(xù)落實國務院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要求,我市將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特制發(fā)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據(jù)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體內容
具備以下條件的商業(yè)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一)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qū)內退稅業(yè)務場所提供配套的人員和運營設備,并承擔相應運營費用;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tǒng)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三年內未因發(fā)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有意向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商業(yè)銀行,請在申請期限內制定《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服務方案》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四、公告實施時間
公開選擇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完成申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