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
關于再次公開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現(xiàn)將《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再次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稅政處。
聯(lián)系人: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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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5月23日
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jù)《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我省目前施行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現(xiàn)就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稅額標準
1、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臺州市等市本級和義烏市,耕地為60元/平方米、非耕地為50元/平方米。
2、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舟山市等市本級和寧海縣、余姚市、慈溪市、象山縣、瑞安市、樂清市、嘉善縣、海鹽縣、海寧市、平湖市、桐鄉(xiāng)市、德清縣、諸暨市、東陽市、永康市、溫嶺市、臨海市、玉環(huán)市,耕地為50元/平方米、非耕地為45元/平方米。
3、衢州市、麗水市市本級和建德市、桐廬縣、淳安縣、永嘉縣、蒼南縣、平陽縣、長興縣、安吉縣、嵊州市、新昌縣、岱山縣、嵊泗縣、武義縣、浦江縣、蘭溪市、常山縣、龍游縣、江山市、三門縣、天臺縣、仙居縣、青田縣、遂昌縣、縉云縣、龍泉市,耕地為40元/平方米、非耕地為35元/平方米。
4、開化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云和縣、松陽縣、慶元縣、景寧縣,耕地為30元/平方米、非耕地為25元/平方米。
其中,市本級的范圍包括所屬各區(qū),不包括縣(市)。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屬性為耕地之外的園地、林地、草地、農(nóng)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nóng)用地。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發(fā)〔2008〕38號)同時廢止。
關于《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落實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關于由省級政府提出全省各市、縣(市)耕地占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的要求,我們在廣泛調(diào)研、測算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xiàn)將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額修改調(diào)整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征求意見稿》的制定依據(jù)
《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的稅額,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第五條規(guī)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qū),可以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前述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根據(jù)各市、縣(市)經(jīng)濟總量及人均水平、常住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產(chǎn)業(yè)和生態(tài)功能區(qū)規(guī)劃等因素綜合考慮,《征求意見稿》中將原先的4檔稅額(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調(diào)整為新4檔基本稅額標準(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對經(jīng)濟發(fā)達、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qū),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在原第一檔稅額基礎上增加10元/平方米,并將原第二檔至第四檔稅額各提高5元/平方米?!墩髑笠庖姼濉分刑岢龅?檔基本稅額標準均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guī)定。
《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占用非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nóng)業(yè)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shù)陀诒镜貐^(qū)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從我省實際情況看,為鼓勵利用非耕地從事非農(nóng)項目建設,擬對占用非耕地適用的基本稅額標準比占用耕地適用的基本稅額標準作適當降低,其中,第一檔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檔至第四檔分別降低5元/平方米(即對占用非耕地的,仍保持2008年稅額標準不變,此次不作調(diào)整增加)?!墩髑笠庖姼濉分刑岢龅姆歉鼗径愵~標準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新擬的我省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見下表所示。
基本稅額標準
(元/平方米)
土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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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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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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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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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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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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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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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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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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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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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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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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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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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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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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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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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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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區(qū)分耕地和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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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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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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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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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征求意見稿》合理性的說明
1、基本情況
2017年全省建設用地中占用農(nóng)用地19.8萬畝,耕地占用稅入庫64.96億元,占當年稅收總收入的0.61%,占當年地方稅收入的0.93%。
全省63個市、縣(市)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一畝的有44個,占69.8%,適用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足零點五畝的有17個,占27.0%);人均耕地面積大于一畝的有19個,占30.2%,適用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六元至四十元。
2、參考因素
本次小幅度調(diào)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主要考慮了以下幾方面的因素:一是遵循稅收法定原則進行稅負適當調(diào)整,各市、縣(市)適用的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均在《耕地占用稅法》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nèi)。二是體現(xiàn)保護耕地的要求,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數(shù)僅為0.46畝(以2017年常住人口計),耕地復墾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縣(市)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按《耕地占用稅法》規(guī)定的上限設定。三是耕地與非耕地適用的基本稅額標準有所區(qū)分,適當降低占用非耕地適用的基本稅額標準,鼓勵和引導非農(nóng)建設項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體現(xiàn)供給側(cè)結構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稅政策更有針對性、精準性。四是綜合考慮各市、縣(市)的經(jīng)濟發(fā)展規(guī)模及人均水平、人均耕地面積和產(chǎn)業(yè)發(fā)展及生態(tài)功能區(qū)規(guī)劃等因素,使《征求意見稿》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
3、可行性
《征求意見稿》充分考慮了各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稅額微調(diào)、稅制平穩(wěn)過渡的可操作性,各市、縣(市)與其對應檔次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總體匹配合理、可行。
經(jīng)濟發(fā)達且人均耕地面積低于零點五畝的6個市(5個設區(qū)市和義烏市)適用第一檔稅額標準,占全省市、縣總數(shù)的9.5%。《耕地占用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征求意見稿》將人均耕地面積不足零點五畝且經(jīng)濟發(fā)達的6個市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在5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基本稅額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至60元/平方米,我們認為這樣的調(diào)整是符合稅法精神,也與我省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匹配的。
經(jīng)濟比較發(fā)達、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22個市、縣(市)適用第二檔稅額標準(50元/平方米),占全省市、縣總數(shù)的34.9%。
人均耕地超過一畝的和部分需要加快發(fā)展的共27個市、縣(市)適用第三檔稅額標準(40元/平方米),8個經(jīng)濟相對困難縣適用第四檔稅額標準(30元/平方米),適用第三、第四檔稅額標準的市、縣(市)合計占全省市、縣(市)總數(shù)的55.6%。
我省26個加快發(fā)展縣(市)均適用第三、第四檔稅額標準。
4、合理性
《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中允許非耕地的適用稅額可以低于本地區(qū)耕地占用稅稅額。從我省實際情況看,為鼓勵利用非耕地從事非農(nóng)業(yè)建設,建議對非耕地的適用稅額做適當降低,第一檔中非耕地的適用稅額比耕地的適用稅額標準降低10元/平方米(降低20%),第二檔至第四檔中分別降低5元/平方米(實際上非耕地的適用稅額與2008版的原稅額標準保持一致),體現(xiàn)了減稅降費大背景下耕地占用稅制度供給側(cè)結構性改革的要求。
經(jīng)測算,我省耕地占用稅新《征求意見稿》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稅額為44.13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稅額為38.65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稅法》規(guī)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稅稅額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