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2017年度出口貨物勞務申報退稅的提醒
尊敬的納稅人:
為了確保您及時完成2017年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現將2017年度出口貨物勞務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辦理事項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事項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
2017年度發(fā)生的出口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財務作銷售收入時間為2017年度的,也應于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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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辦理免稅申報。
如稅務機關已受理退(免)稅申報,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后審核發(fā)現按規(guī)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yè)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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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發(fā)生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征稅政策的,須在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外貿企業(yè)發(fā)生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fā)生退運并轉內銷的,應按照《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項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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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的規(guī)定,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申請。
(五)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guī)定,需要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應按照61號公告第四條的規(guī)定,于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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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應于2018年3月15日前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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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貨物,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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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yè)務核銷手續(xù)的,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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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yè)務核銷手續(xù),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報辦理。
二、收匯申報的有關事項
2017年度發(fā)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已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須在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匯的,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所列情形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的規(guī)定,不能按時收匯的,應按第五條要求,在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備案單證收齊的有關事項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備案單證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收齊、有序存放,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秶叶悇湛偩株P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備案單證為虛假或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guī)定處理。
四、全面清理2017年度出口貨物勞務數據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應遵照現行稅收政策將2017年度的出口業(yè)務,按照規(guī)定時限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