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調整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問題】
為什么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
【答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們對上市公司派發(fā)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持股時間長短予以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主要內(nèi)容:持股1個月以內(nèi)、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該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實施,主要目的是發(fā)揮稅收政策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此次,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yōu)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nèi)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此次政策調整將有利于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