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權益性無形資產享受了免稅,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我們購買的權益性無形資產,2020年的收入享受了免稅,這個權益性資產用于免稅項目,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財稅[2016]36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在“營改增”時,貨物和勞務稅司對條此規(guī)定的解讀:由于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涵蓋面非常廣,往往涉及納稅人生產經(jīng)營的各個方面,沒有具體使用對象,因此, 將其從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的無形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范圍中剔除,即: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論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