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將運費單獨按運輸服務開具發(fā)票是否合規(guī)
【問題】
購銷合同約定由供應商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客戶,供應商將運費單獨按運輸服務開具發(fā)票是否合規(guī)?
【答案】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所以,供應商銷售貨物在交付前發(fā)生的運費,向客戶收取的運費對價屬于銷售貨的的價外費用,應當按銷售貨物開具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