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合并或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未履行的納稅義務誰來承擔
【問題】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如果合并或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合并或分立后未履行的納稅義務誰來承擔?
【答案】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guān)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如果合并或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合并或分立后未履行的納稅義務誰來承擔?
【答案】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guān)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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