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工資在1月份發(fā)放,個稅在1月份扣繳申報是否正確
【問題】
2020年12月份工資在2021年1月份發(fā)放,個稅在1月份扣繳申報是否正確?
【答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因此,2020年12月份工資在2021年1月份發(fā)放,個稅應在2021年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納,在2021年1月進行扣繳申報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