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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原材料由于疫情過期報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1/08 11:42:45 字體:

【問題】

外購的原材料由于疫情原因未能生產產品而過期報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

【答案】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guī)定,你公司外購的原材料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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