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發(fā)放的上一年的年終獎,是否有起征點扣除額
【問題】
企業(yè)2018年2月發(fā)放2017年的年終獎,年終獎是否有起征點扣除額?
【答案】
國稅發(fā)【2005】9號: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規(guī)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所以年終獎應是否有費用扣除額要根據(jù)2018年2月的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