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怎么發(fā)更省個稅
2007年的新年鐘聲如期而至,農歷豬年新春也就不遠了。此時此刻,幾乎所有的員工都翹首盼望著老板給自己發(fā)個大大的新年紅包。
而老板也正在為此事發(fā)愁呢——到底該發(fā)多少才合情合理?老板們知道,年終獎金的激勵作用可是不小,而且往往有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多一點年終獎送到員工手中,他們來年的工作勁頭可就更足了。
年終獎“除12”稅收優(yōu)惠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某個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先除以12個月,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具體的解釋是,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向其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個稅起征點)的,則將一次性獎金全額作為應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商數對應的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而在這個規(guī)定之前,個人所取得的年終獎金是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來尋找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的。具體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獎金全額對應的適用稅率-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可別小看這“12”,如此這般將年終獎先除以12,所得稅率可就大大降低了,能為員工減輕不少稅負呢。
比如,某私營企業(yè)主王老板要給自己的得力干將張先生準備年終獎。年終獎為12000元,按原有規(guī)定,12000元作為單月收入,對應的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則張先生這筆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為2025元(12000×20%-375)。但若按新辦法,張先生12000元年終獎先除以12,得到商數為1000元,1000元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因此,新辦法下,張先生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175元(12000×10%-25)。也就是說,如果采用新辦法,張先生可少交850元的個人所得稅。換而言之,張先生實際拿到手的稅后年終獎可以多850元。
月薪較低者還有“特別”優(yōu)惠
對于日常每月工資較低的個人,年終獎還會有另一層稅收優(yōu)惠。為此,平常對員工比較“摳門”的老板,可要發(fā)發(fā)善心,在過年前給員工多些獎金哦。
按照前述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guī)定,如果在發(fā)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即個稅起征點,2006年1月1日后全國統(tǒng)一為16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額,再按前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具體如下: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比如,王老板手下有個普通工人蔣某,雖然月薪只有1200元,但平常工作非常賣力,尤其最近大半年來表現特別突出,長進很快。新年到了,王老板準備在年輕工人中間樹立一個學習典型,蔣某正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那么,王老板完全可以通過給蔣某多發(fā)放一些年終獎,并拉開蔣某所獲年終獎與其他同級工人年終獎所得距離的方式,暗示大家公司是“獎優(yōu)懲劣”的,由此激勵年輕人要奮發(fā)圖強,多為企業(yè)做績效。若王老板此次給蔣某發(fā)放6000元的年終獎,按照原來的老辦法,6000元獎金對應的所得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蔣某需要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825元(6000×20%-375),實際拿到手的稅后獎金為5175元。
而按照新辦法,則蔣某這筆年終獎可以先除以12,得到商數為500,對應的所得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同時,由于蔣某當月的工資收入只有1200元,比國家規(guī)定的1600元費用扣除額還低400元,因此蔣某這筆年終獎實際的應納稅額為5600元(6000-400),其應該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08元(5400×5%-0),實際拿到手的稅后獎金有5892元。
分次獎金不如歸總發(fā)放
但是,老板們還必須明確一個概念,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年終獎這樣一次性發(fā)放的獎金稅收優(yōu)惠政策,每個員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因為前述《通知》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里,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仍舊是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是基于這一點,我們在此提出一個發(fā)放獎金的竅門,就是如果老板們想為員工盡量減輕稅負,應盡量減少季度獎、半年獎等名目繁多的獎金發(fā)放次數,而是把這些本欲發(fā)放的獎金先在平時“記賬”,然后和年終獎一起,一次性發(fā)給員工。這樣一來,員工全年得到的稅后獎金收入,并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
比如,作為王老板得力助手的張先生,除了12000元的年終獎,王老板每個季度還會發(fā)2000元的季度獎金給他。由于張先生的月工資為6000元,平常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6000-1600=4400元,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應納稅額為535元。但每次發(fā)放季度獎時,都必須與其當月的工資收入合并繳稅,所以每次發(fā)放季度獎的那個月,也是他最不愿意看到工資明細單的那個月——那個月的所得稅率和所得稅額令他非?!坝魫灐?。在那些月份里,他的當月所得總額為8000元,減去1600元的起征點(費用扣除額),應納稅所得額為6400元,對應的適用稅率為2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為375元,應納稅額為905元。所以說,2000元的季度獎為他當月增加了370元(905-535)的稅收負擔。一年四個季度,四次季度獎一共繳稅1480元。加上12000元的單次年終獎所得稅為1175元,那么張先生需要全年總共2萬元的獎金繳納所得稅2655元。
如果王老板平時不給張先生分次發(fā)季度獎,而是將總共8000元的季度獎與12000元的年終獎一起放在元月發(fā)放,那么張先生的年度獎金一共需要繳稅1975元(20000×10%-25)。
顯然,對于張先生而言,一般來說是更樂意接受老板一次性給他發(fā)放年終獎2萬元,而不是將2萬元拆開為季度獎和年終獎分次發(fā)放,因為這樣可以減少680元的稅金負擔。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1 |
不超過500元的 |
5 |
0 |
2 |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含2000元) |
10 |
25 |
3 |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含5000元) |
15 |
125 |
4 |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含20000元) |
20 |
375 |
5 |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含40000元) |
25 |
1375 |
6 |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含60000元) |
30 |
3375 |
7 |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含80000元) |
35 |
6375 |
8 |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含100000元) |
40 |
10375 |
9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正常月份下,工資,月應納稅所得額 = 月工資、薪金所得-1600元;月應納稅額 = 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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