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需要視同提供服務征收增值稅嗎
【問題】
我們公司出租商鋪,與租戶簽訂1年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第1個月為免租期,免租期是否需要視同提供服務征收增值稅?
【答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guī)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因此,上述免租期不需要視同提供服務,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