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本質(zhì)是融資,企業(yè)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jù)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答: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jù)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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