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退還契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十二規(guī)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fā)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