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金融資產(chǎn)出售時,所繳納的增值稅如何計?
答:參考《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金融商品轉讓按規(guī)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chǎn)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chǎn)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答:參考《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金融商品轉讓按規(guī)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chǎn)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chǎn)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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