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應主導離境退稅制度
1月16日,財政部發(fā)布公告,決定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qū)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即日起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開始受理符合條件地區(qū)的備案,并及時發(fā)布納入離境退稅政策范圍的地區(qū)名單和實施日期。本次全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旨在完善增值稅制度,促進旅游業(yè)發(fā)展。
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2015年,我國將成為最大旅游接待國,屆時中國入境游客將達到1億人次。在旅游業(yè)日益興旺的今天,購買免稅商品己經成為旅游零售市場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而離境退稅政策更被譽為旅游業(yè)的生存命脈,其對免稅旅游市場的繁榮發(fā)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全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無論對海南還是我國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一方面,境外游客購物退稅,將直接提升在中國旅游購物的吸引力,加速我國入境旅游業(yè)的發(fā)展壯大,促進我國特色商品的出口,改善中國旅游市場的國際影響力。有效利用離境退稅政策和離島免稅政策,可以提高我國的旅游業(yè)收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國人就業(yè)。
另一方面,離境退稅政策將加速“營改增”試點行業(yè)范圍的全面整合,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法律制度的科學與完備,促進結構性減稅的有效落實。我國自2011年1月1日選擇在海南試點實行新型免退稅政策。4年試點的實踐證明,在海南實施的離境退稅政策和相關管理辦法業(yè)已成熟,具備了向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qū)快速推廣的條件。
此次財政部印發(fā)的公告,即是在海南離境退稅試點政策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經驗總結和適當的科學調整。隨著交通業(yè)、郵政服務業(yè)、電信業(yè)相繼納入“營改增”范圍,全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無疑將有利于建立貨物和勞務領域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全面改善我國的出口稅收環(huán)境。
但離境退稅政策施行一段時間后,也應當適時強化為全國人大確立的離境退稅法律制度,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彰顯依法治國的安邦理念。
不管是納稅還是退稅,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在憲法和稅收基本法上表現為稅收法定原則。我國稅收實踐中,稅收法定原則未得到嚴格的遵守,表現為授權立法規(guī)范性差,無論是新稅的開征還是稅率的變動事實上均由行政權決定,這種稅收征收過程中的計劃征收模式必須予以糾正。
由于稅法規(guī)范的經濟活動極為錯綜復雜多變,因此,欲以法律的形式完全的加以把握規(guī)定,實際上有其困難。但在稅法上,課稅上基本的重要事項,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
為避免稅收合法性資源的流失,如果要建立離境退稅法律制度,至少在程序上應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的形式來進行。
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離境退稅政策在我國目前尚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成長初期,推行過程不免出現困難或阻礙。雖然有其他國家諸如歐洲國家的經驗借鑒,但囿于各國國情差異,政策實施的具體細節(jié)必會因國而異。
離境退稅政策的有效落實和執(zhí)行對全國旅游業(yè)以及地方財政無疑是利好消息。但鑒于奢侈品消費較高、免稅店經營的壟斷性及財政稅收使用的不透明性,以全國居民目前的平均收入現狀為考量,我國居民在離境免稅制度中的受益范圍和程度也較為有限。
居安思危下的權責明晰勢必督促我國不斷完善免退稅政策。在相關實踐經驗總結的推動下,全國人大及稅務管理部門需要有機結合旅游、購物、免退稅政策、稅收服務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根據我國財稅改革進程和國際服務貿易發(fā)展動態(tài),借鑒國際免退稅政策的先進做法和實踐經驗,建立健全我國旅游業(yè)離境退稅法律制度。 如此方能把握機遇,從擴大內需的角度積極應對服務貿易逆差擴大化,繁榮旅游市場,打造旅游經濟新常態(tài),積極推進我國現代財稅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