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確稅務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管理事項
關于稅務部門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8〕161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明確改革后稅務部門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要求,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繳過程中收取或產(chǎn)生的相關罰沒收入、利息收入和違約金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二、相關罰沒收入,是指稅務部門收取的各項罰沒收入,不包括隨各稅種稅款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利息收入,是指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中資金產(chǎn)生的利息收入;違約金收入,是指因稅務部門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義務,稅務部門按《委托代征協(xié)議書》約定向代征人收取的違約金。
三、稅務部門收取的上述罰沒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稅務部門罰沒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違約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項)科目。
四、各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確保相關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