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現(xiàn)行有效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結(jié)果已經(jīng)2017年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將《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目錄》《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7年12月29日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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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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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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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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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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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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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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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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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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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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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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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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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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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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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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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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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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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zhì)礦產(chǎn)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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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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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fā)〔1995〕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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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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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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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zhì)礦產(chǎn)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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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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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6〕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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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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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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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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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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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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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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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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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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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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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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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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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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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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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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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9〕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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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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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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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稅收工作中發(fā)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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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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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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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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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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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協(xié)稅員不得核發(fā)《稅務檢查證》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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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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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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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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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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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xié)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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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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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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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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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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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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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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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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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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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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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并、變更、注銷稅務師事務所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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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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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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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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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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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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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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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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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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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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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zhuǎn)發(fā)《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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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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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1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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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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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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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解決辦稅服務廳排隊擁擠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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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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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5〕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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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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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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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chǎn)稅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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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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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5〕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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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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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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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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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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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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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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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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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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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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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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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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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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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yōu)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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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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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7〕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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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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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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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調(diào)整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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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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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辦發(fā)〔20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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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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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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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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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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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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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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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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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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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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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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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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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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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文化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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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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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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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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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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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zhuǎn)變職能改進作風更好為廣大納稅人服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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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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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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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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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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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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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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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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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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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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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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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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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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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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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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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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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檢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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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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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國稅地字第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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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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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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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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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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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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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國稅地字第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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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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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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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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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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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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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國稅地字第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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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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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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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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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稅務檢查計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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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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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9〕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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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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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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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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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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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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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7〕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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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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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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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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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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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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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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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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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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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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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yè)依據(jù)實際管理機構(gòu)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yè)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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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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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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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七條第一款“境外中資企業(yè)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gòu)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y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yè)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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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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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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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zhuǎn)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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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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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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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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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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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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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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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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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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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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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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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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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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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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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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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22.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目前尚未單方面規(guī)定稅收饒讓抵免,……,經(jīng)企業(y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在其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時視為已繳稅額(參見示例六)。”中“經(jīng)企業(y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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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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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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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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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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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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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三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一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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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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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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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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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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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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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五條第(一)(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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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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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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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wǎng)企業(yè)電網(wǎng)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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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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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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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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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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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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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軟件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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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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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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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一條“經(jīng)認定并”及“所稱經(jīng)認定,是指經(jīng)國家規(guī)定的軟件企業(yè)認定機構(gòu)按照軟件企業(yè)認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并取得軟件企業(yè)認定證書”的內(nèi)容,
廢止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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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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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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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jié)能服務企業(y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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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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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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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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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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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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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zhuǎn)讓財產(chǎn)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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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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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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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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