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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審計調整是對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重要或重大審計差異進行的調整。
審計調整的特點
1.調整主體的雙重性。
審計調整的主體包括兩方面:一是注冊會計師在為取得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數(shù)據(jù)而編制試算平衡表時對審計前會計報表進行的調整;二是被審計單位根據(jù)審計結果對賬務進行的調整。調整主體不同,相應地其調整處理也不相同。
2.調整性質的非強制性。
審計調整是注冊會計師履行的一項建議職責,調整與否的決定權在被審計單位。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需要調整事項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3.調整事項的重要性。
對于不重要的事項,包括審計差異事項,被審計單位可以不予調整或作簡化調整,注冊會計師則可以不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或在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的情況下也無需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4.調整范圍的確定性。
審計調整有其特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范圍。凡審計認定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均屬審計調整的內容范圍;不論影響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事項出現(xiàn)在審計年度(所審會計報表年度)前期、審計年度內還是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均屬審計調整的時間范圍。
5.調整目標的明確性。
審計調整的目標很明確,直接圍繞所審會計報表進行,審計調整往往只強調結果,而不強調調整過程。相比之下,會計調整還要強調過程,以便在相關賬戶中留下“軌跡”。
6.調整賬表的跨年度性。
審計調整通常發(fā)生在審計年度之后,此時被審計單位審計年度的賬簿記錄已經結束,余額已經結轉,對于審計調整事項,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建議被審計單位更正賬目,只能要求被審計單位在下一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并按審計調整重編會計報表。
注冊會計師審計調整
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注冊會計師應根據(jù)審計重要性原則予以初步確定和匯總,并建議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實務中,審計差異調整事項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通常都是以會計分錄的形式反映,且匯總為審計差異調整表一并反映。審計差異調整表是注冊會計師編制試算平衡表和代編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重要基礎,審計調整分錄與企業(yè)日常的會計事項的賬務處理沒有什么差別,將需要調整的會計事項視同該事項剛剛發(fā)生,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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