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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關于實際利潤額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guī)定,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來確認。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按月度或者按季度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年終匯算清繳申報利潤表時,經常遇到三個方面的問題:
1.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確定的實際利潤額即應納稅所得額不準確。
2.年終匯算清繳時,遇到多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情況,不作賬務調整。
3.年度利潤表中填報的所得稅費用不正確?,F(xiàn)舉例進行說明。
與所得稅核算有關的資料
某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yè)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余額。2009年有關情況如下:
(1)第一季度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為90萬元,包括從市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3萬元(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國債利息收入2萬元。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為5萬元。被工商部門罰款1萬元。
?。?)第二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第三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為-10萬元,第四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為60萬元。
?。?)年末A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0萬元,計稅基礎為20萬元;B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計稅基礎為26萬元(其他資產和負債無暫時性差異)。
?。?)年終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64萬元。
預繳及年終匯算清繳
?。?)第一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90-3-2-5)。這里有兩處容易出現(xiàn)錯誤的地方:一是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預繳期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有的納稅人卻忽視了這項規(guī)定,不進行彌補。二是把工商部門罰款1萬元作為納稅調增金額。實際上,這種產生永久性差異的支出,在預繳期不必進行納稅調整,只需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一并作納稅調整。該公司應預繳企業(yè)所得稅20萬元(80×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
繳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
貸:銀行存款 20
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 20
貸:所得稅費用 20
?。?)第二季度應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100-3-2-5-80)。這里容易出現(xiàn)的錯誤是把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為20萬元(100-80),把不征稅收入的3萬元、免稅收入的2萬元計入了應稅所得,應予彌補的虧損5萬元也沒有彌補。該公司第二季度應預繳企業(yè)所得稅2.5萬元(10×25%)。會計處理如下: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
繳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
貸:銀行存款 2.5
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3)第三季度由于應納稅所得額小于0,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作會計處理。
?。?)第四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小于第二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作會計處理。這個環(huán)節(jié)容易出現(xiàn)的問題是,假如第四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大于以前季度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那么,第四季度就應當預繳企業(yè)所得稅。但是,很多企業(yè)對于第四季度應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并不預繳,而是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一次性繳納。這種做法不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按月或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要求。
(5)A固定資產由于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萬元(30-20),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10×25%);B固定資產由于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6萬元(26-20),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5萬元(6×25%)。該公司遞延所得稅為1萬元(2.5-1.5)。
?。?)2009年度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6萬元(64×25%)。因在季度預繳中已繳納22.5萬元(20+2.5),多預繳的6.5萬元(22.5-16),應當申報退稅或者抵頂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無論是退稅還是抵頂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都應當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6.5
貸:所得稅費用 6.5
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6.5
貸: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6.5
抵頂下一年度應納稅款時
借:所得稅費用 6.5
貸: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6.5
這里容易出現(xiàn)的問題是,有些會計人員對多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不作會計處理,在下一年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再把多預繳的稅款減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填報年度利潤表,就會把由預繳所得稅對應的所得稅費用誤認為是當期所得稅(即當年所得稅)對應的所得稅費用,造成年度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虛增。如果在填報年度利潤表時,按當期所得稅對應的所得稅費用核算,不在賬簿中調整所得稅費用,就會造成賬表不符,也不合乎要求。為了防止此類問題發(fā)生,在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可以采取另一種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即每期只作繳稅處理,不作計提稅款處理,年終作計提和結轉所得稅費用處理。接上例,會計處理為:
第一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
貸:銀行存款 20
第二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
貸:銀行存款 2.5
第三季度由于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作會計處理。
2009年計提所得稅費用時
借:所得稅費用 1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6
2009年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 16
貸:所得稅費用 16
處理多預繳稅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6.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5
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6.5
貸: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6.5
抵頂下一年應納的稅款時
借:所得稅費用 6.5
貸: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6.5
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镀髽I(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兩部分組成: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當期所得稅是當期應當繳納的所得稅,而不是預繳形成的所得稅。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應由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對應的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對應的所得稅費用組成,上述公司2009年度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為17萬元(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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