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按照購貨合同規(guī)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二、企業(yè)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時,根據發(fā)票賬單等列明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物資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本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企業(yè),也可以將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置本科目。
三、企業(yè)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企業(yè)應按預計不能收到所購貨物的預付賬款賬面余額,借記“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轉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除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預付賬款外,其他預付賬款不得計提壞賬準備。
四、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實際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補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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