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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四種不同情況:
一是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企業(yè)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是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應區(qū)分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稅。舊貨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舊貨按照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非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自己實際使用過的舊貨,如果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則可能出現(xiàn)將自產產品通過各種方式按照舊貨銷售,所以非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要嚴格控制舊貨和舊物的范圍;舊物銷售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一般稅率17%)。
三是企業(yè)將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項目,按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企業(yè)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沒進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后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個人等項目時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企業(yè)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項目時視同銷售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四是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2%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以上四種情況經分析可歸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相關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等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相關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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