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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編制原理
新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新申報表”)采用的是以間接法為基礎的表樣設計,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三部分。在編制時,以利潤表為起點,將會計利潤按稅法規(guī)定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具體步驟是:
1.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
2.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所得稅額;
3.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
4.應納稅額+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5.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從編制原理上看,新申報表思路更清晰,更容易被理解。納稅人在填報時,按照上述思路就不容易出錯。
主表填報時應注意的問題
會計利潤的填報報表的1行~13行為會計利潤的計算,這部分內容和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利潤表內容是一致的。實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yè),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而實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小企業(yè)會計制度等會計制度的企業(yè),其利潤表項目與新申報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應當按照新申報表的要求,對利潤表上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報。例如,營業(yè)收入=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
報表的14行~25行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應注意以下變化:
?。?)新申報表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減計收入、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yōu)惠項目直接列入納稅調減項目。原申報表則將免稅所得列入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虧損后減除,將減免所得稅額列入計算企業(yè)應納所得稅額后減除。也就是說,如果企業(yè)彌補虧損后沒有所得額的話,將不再計算減除,不能擴大年度虧損額。新申報表將這些項目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這樣無論企業(yè)是否有利潤和所得,這些項目都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
?。?)新申報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1997]116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yè)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yè)機構的虧損。即當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為負數時,該行填報企業(yè)境外應稅所得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yè)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為正數時,如以前年度無虧損額,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虧損額,取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過企業(yè)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新申報表在主表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欄“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而原企業(yè)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企業(yè)境外業(yè)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yè)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因此,原申報表上是沒有這一項的。
?。?)納稅調整項目注意兩方面變化:一是免稅投資收益僅指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并不包括轉讓股權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新申報表增加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項目,實行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應特別關注。
應納稅額的填報這部分主表新增了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28號)規(guī)定,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跨地區(qū)(指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yè)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yè)為匯總納稅企業(yè),分支機構則必須按規(guī)定在所在地預繳所得稅。因此,總機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必須將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視為已預繳稅款予以減除。新申報表反映了這一預繳情況,而原申報表沒有這項內容。
新申報表的填報順序
新申報表包括1個主表和11個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含多個附表。例如,收入明細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根據行業(yè)各包含3個附表。另外,有很多附表上的數據來源于其他附表(附表的附表),使得主表與附表、附表與附表間的關系變得很復雜。如果不為避免填報混亂,納稅人應事先理出一條填報思路,明確報表填報的先后順序。
第一,明確本企業(yè)需要填報的報表有哪些。上文講到收入和成本費用明細表都各包含3個附表,實際上不是每個企業(yè)都要填報這些附表,要選擇和本企業(yè)相關的附表。
第二,明確主表與附表之間的關系和填報順序。
在整套報表中,主表是最重要的,處于核心地位,在填報時要以主表項目為核心,逐行填報。但由于主表的數據很多是取自于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數據又取自其他附表。因此,當填寫主表的某行數據時,首先分析其數據來源于哪個附表,然后先填寫該附表的數據,再填寫主表該行數據,以此類推。主附表對應關系對照表如下:
主表之附表:附1收入明細表,直接對應主表(會計口徑);附2成本費用明細表,直接對應主表(會計口徑);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對應主表14/15行;附4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對應主表24行。
附表之附表:附5稅收優(yōu)惠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稅基);附6境外所得抵免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調減),對應主表應納稅或抵免稅額(稅)、減免稅或抵免稅額(稅);附7以公允價值調整明細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附8廣告費納稅調整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附9資產折舊納稅調整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附10減值準備調整明細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附11股權投資所得明細表,對應附3納稅調整明細表。
新申報表表頭項目的填報
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yè)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yè)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yè)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yè)且年度中間又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yè)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yè)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tǒng)一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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