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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稅法體系介紹

來源: 趙輝 朱軼凡 編輯: 2007/02/12 14:19:15  字體:

  德國是高稅收國家,稅收制度嚴謹、周密、細致。德國稅收立法采取了稅收通則和單行稅法相結合的立法方式,稅收結構非常復雜。按稅收來源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按征稅機構可分為聯邦稅、州稅、地方稅,以及聯邦、州、地方三級或兩級共同征收的共享稅。德國實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分稅制。共享稅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工資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聯邦專享稅包括:關稅、消費稅(石油稅、咖啡稅、鹽稅、香檳酒稅)、保險稅、團結附加稅等;各州的專享稅包括:土地購置稅、遺產(贈予)稅、機動車稅、啤酒稅、賭場稅、火災防護稅等;地方專享稅包括:工商稅、土地稅、娛樂稅、飲料稅、養(yǎng)狗稅、獵釣稅、賽馬稅等。按稅種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所得稅類,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工商稅、附加稅等;二是財產稅類,其中包括遺產(贈予)稅、土地稅等;三是流轉稅類,其中包括增值稅、土地購置稅、保險稅、關稅等。

  所得稅體系

  一、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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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是德國最重要的所得稅種,其法律依據是德國《個人所得稅法》。德國個人所得稅采用了分類綜合所得稅立法體系,其主要優(yōu)點在于,它既堅持了量能課稅原則,對納稅人的不同來源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征收,又堅持了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實行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對所列舉的特定收入項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稅率課征。從稽征技術角度上看,它還對工資以及資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繳的形式,方便實用,有利于減少偷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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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為自然人。納稅義務進一步區(qū)分為無限納稅義務及有限納稅義務。無論自然人在德國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如果有居所且居住六個月以上,則負無限納稅義務,應以其世界范圍內收入納稅(兩國間有雙邊稅收協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國境內既無住所,亦無居所,只須對其在德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列舉的境內收入納稅。

  (三)征稅對象

  德國個人所得稅將應稅所得分為七種:農林業(yè)所得、工商經營所得、獨立勞動所得、非獨立勞動所得、資產所得、租賃所得以及其他個人所得。對于個人所得稅法中沒有明確列舉的收入則不予征稅。對于以上七種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將其分為兩大類。由農林業(yè)所得、工商經營所得以及獨立勞動所得取得的個人凈收入被稱為利潤額;由非獨立勞動所得、資產所得、租賃所得以及其他個人所得取得的個人凈收入被稱為盈余額。因此,前三種所得也稱之為利潤類所得,而后四種所得則被稱為盈余類所得。在計算方法上,上述兩類所得最大的區(qū)別是,對于前三種所得類型采用的主要是借貸記賬法,適用權責發(fā)生制;而對于后四種所得類型則采用收付記賬法,適用收付實現制。除了非獨立勞動所得外,其余盈余類所得都是利潤類所得的附屬所得。例如,因從事工商經營而產生的租賃收入應歸于工商經營所得范疇。

  二、公司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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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得稅也稱為法人稅,其法律依據是德國《公司所得稅法》。德國公司的法律形式一般分為人合公司和資合公司。在人合公司中通常至少有一個自然人或法律實體為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由這個自然人對外代表和對內領導該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隸屬于承擔債務責任的自然人。人合公司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而僅僅是確定納稅的調查主體。因此,對于人合公司收入的稅收規(guī)定,主要依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其合伙人應按照出資比例直接繳納個人所得稅。資合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公司的財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即與股東個人的私有財產相分離,并由公司財產為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那些對外代表或對內領導這家公司的自然人則被免除了承擔公司債務的責任。只有資合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才是德國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公司法律形式的選擇決定了其是否具有公司所得稅納稅義務。

  公司所得稅納稅主體亦分為無限和有限納稅主體,凡登記注冊地和管理控制機構地在德國境內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注冊登記地和管理控制機構地不在德國境內的,但是其相關收入卻與德國境內有著實質上的聯系的公司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在德國境內所得納稅。

  (二)征稅對象

  公司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其應稅所得。對于繳納公司所得稅的法人而言,只要按照德國《商法典》有必要建立商業(yè)賬簿,并且有作帳之義務,那么所有收入均被視為工商經營所得,另須繳納工商稅。與自然人不同,資合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因此,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與自然人人身密切相關的一些稅法規(guī)定,如個人特殊支出、個人特別負擔等,不能適用于法人,在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不存在私人賬目。此外,從民法和稅法角度來看,公司可以與其股東建立有效的合同關系,如股東可以與公司董事會簽訂總經理聘用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總經理薪酬可以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在公司層面作為營業(yè)支出被扣除。而對于人合公司,由于其不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因此上述合同關系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不產生相應的稅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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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應稅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得出,納稅年度為日歷年度。公司所得稅的征收方法與個人所得稅類似,但由于法人為獨立的法律實體,在計算其應稅所得時,《公司所得稅法》又作了一些補充規(guī)定。

  從法律角度來看,股東與其公司可以產生兩種形式的法律關系。首先,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但同時他也可以與公司產生其他性質的法律關系,如股東可以和公司訂立雇傭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等。從稅法角度來看,如果兩種關系不能理清,應稅所得的計算就會出現失誤。例如,公司可以與其股東簽訂總經理聘用合同,但若公司支付給此股東過高的薪酬,則會導致稅法上不能作為營業(yè)支出扣除的股息以可作為營業(yè)支出扣除的薪酬的形式發(fā)放給股東。在公司層面,會因此而導致應稅所得的減少。為防止公司以上述方式規(guī)避稅收,德國稅法規(guī)定,若在同等條件下,公司支付給其股東的過高薪酬不會支付給其雇傭的任一第三方,則薪酬的過高部分應被視為隱性的股息分配。這部分薪酬應被追加入當年的公司應稅所得中并繳納所得稅。其他的隱性股息分配形式還包括:公司提供給股東的無息貸款;股東以高于市場價的價格售與公司某商品;公司放棄針對其股東所享有的某項權利等。

  (四)關聯公司

  所謂關聯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實體資格的企業(yè)之間為達到特定經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業(yè)之間的聯合。德國稅法對公司的集團化經營給予了很大的納稅優(yōu)惠,以使其朝著立法者所期望的方向發(fā)展。德國稅法將一個企業(yè)集團視為一個經濟單位,集團內所有成員企業(yè)的稅收收入都應當統(tǒng)一匯總到集團母公司,再由母公司統(tǒng)一納稅。前提是公司企業(yè)之間在資金方面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并且公司之間事先已經簽訂了利潤上繳合同。在2001納稅年度前,德國《公司所得稅法》曾規(guī)定:公司之間必須在資金、經營、組織等方面都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才能被界定為關聯公司。自2001年起,德國企業(yè)稅改革法廢除了上述規(guī)定,而只保留了資金上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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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得稅法》規(guī)定:公司股息不論是否分配,一律適用25%的比例稅率。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對法人單獨予以征稅產生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同一所得來源的重復征稅問題。無論公司,還是其股東,都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在公司層面,對公司的營業(yè)利潤首先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如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若股東為公司,則應對其資本收益所得再次繳納公司所得稅。若股東為自然人,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解決此問題,德國稅法從1977年起就引入了折抵法,具體而言,就是將法人已經繳納的公司所得稅作為預付稅與其股東所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或者公司所得稅相抵扣。由于抵扣程序相當復雜,因此自2001年起,德國公司所得稅法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股息若在公司之間分配,應適用免稅法;若在公司與自然人之間分配,則適用減半納稅法。采用免稅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利潤分配可以在康采恩內部或者母子公司之間自由流動,方便利潤的多層分配。但是公司所得稅法進一步規(guī)定,股息分配中的5%應列為不可扣除的營業(yè)開支,列入年度公司所得稅的計稅范圍,也就是說,只對在公司之間分配的股息的95%免稅。減半納稅法是指當股息從公司被進一步分配到自然人股東手中時,自然人只對其一半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三、工商稅

  (一)主要特征

  工商稅亦稱營業(yè)稅、經營收益稅,是由地方政府對企業(yè)經營收益征收的所得稅種,是企業(yè)的特別稅,對獨立勞動所得以及農林業(yè)所得原則上不征收工商稅。德國工商稅歷史悠久,其法律依據是德國《工商稅法》。與中國的營業(yè)稅不同,德國工商稅不是流轉稅,屬于所得稅種,其稅收收入主要由德國各地方鄉(xiāng)鎮(zhèn)支配。工商稅屬于物稅,因此在納稅過程中,企業(yè)主的人身關系將不予考慮。由于企業(yè)對其工商經營所得既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又要繳納工商稅,增加了企業(yè)的稅收負擔,所以德國立法部門一直準備廢除該稅種。但由于工商稅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因此遭到了鄉(xiāng)鎮(zhèn)代表的極力反對與阻止。因此,德國稅法改革委員會一直在醞釀新的改革方案,既可以確保地方的收入來源,也能避免稅負過重問題,以維護稅法的平等、效率原則。在德國現行的所得稅法體系中,工商稅可以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作為營業(yè)支出予以扣除。另外,《個人所得稅法》對必須繳納工商稅的企業(yè)又給予了進一步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優(yōu)惠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yè)稅負過重的問題。

  (二)納稅主體

  工商稅的納稅主體為企業(yè)主。合伙企業(yè)或人合公司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但卻是工商稅的納稅主體。對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人合公司來說,納稅義務應從具備各生產經營條件開始,到生產經營實際結束為止。而對于資合公司以及其他法人來說,納稅義務則應從公司注冊入商業(yè)登記簿開始,到公司所有資產被清算結束為止。和公司所得稅一樣,某些納稅主體由于各種原因被免除了納稅義務,如私立學校、醫(yī)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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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在德國從事經營的企業(yè)都是該稅種的征收對象,不論其企業(yè)的法律形式是獨資企業(yè)、人合公司還是資合公司。應納稅額的計算應以工商企業(yè)的營業(yè)利潤作為起始計稅依據,營業(yè)利潤應參照《個人所得稅法》或《公司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得出,經過德國《工商稅法》規(guī)定的增減項修正,并按公司法律形式扣除一定免稅額后,再乘以相應的征稅估算指數(1%至5%),得出征稅估算額,最后適用各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定的地方稽征率(300%至500%),算出最終應納工商稅額。

  目前,聯邦政府確定的最低地方稽征率是200%.各地方政府確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間,其中,法蘭克福和慕尼黑為490%,漢堡為470%,漢諾威為460%,杜塞爾多夫為455%,科隆為450%,不來梅和斯圖加特為420%,柏林為410%,2005年度地方平均稅率為389%.這樣,企業(yè)承擔的實際工商稅稅率約為20%左右,其中法蘭克福和慕尼黑為19.68%,漢堡為19.03%,漢諾威為18.70%,杜塞爾多夫為18.53%,科隆為18.37%,不來梅和斯圖加特為17.36%,柏林為17.01%.

  四、附加稅

  德國附加稅主要指所得稅附加,包括團結互助稅和教會稅兩種。其中,團結互助稅是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項,適用5.5%的稅率。計稅依據為個人或公司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教會稅是個人所得稅的附加稅項,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作為個人特殊支出扣除。教會稅的收益和支配主體為教會,不屬于聯邦稅、州稅、地方稅或共享稅,其稅率一般為8%或9%,計稅依據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財產稅體系

  一、《資產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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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得稅體系中,如何計算確定個人和企業(yè)的應稅所得是征納環(huán)節(jié)的關鍵問題。因此,會計準則是計算所得稅重要的參考依據。在財產稅體系中,特別是對于遺產(贈予)稅,由于其課征對象是被繼承人(贈予人)的遺產(贈予財產)總值,因此,征收遺產(贈予)稅,首先要對遺產或贈予財產進行資產評估。這是財產稅與所得稅最重要的區(qū)別。不論是哪個國家,若要開征遺產(贈予)稅,首先要解決的技術性問題就是進行資產評估法的立法,資產評估過程也是征收遺產(贈予)稅的一個難點。

  德國《資產評估法》所確認的財產價值統(tǒng)一適用于財產稅種,如遺產(贈予)稅、土地稅等,在某些情況下,對所得稅種亦可適用,例如,計算農林業(yè)平均所得值,因此也被稱為標準評估值。除了評估的主客體、程序、價值類型和方法外,德國《資產評估法》還對財產的界定歸屬以及價值的確定時間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ǘ┵Y產評估基本準則

  資產評估準則分為一般評估準則和特別評估準則兩類,特別評估準則優(yōu)先于一般評估準則適用。財產評估分為四個步驟:

  首先是確定評估對象。德國《資產評估法》規(guī)定評估對象為經濟單位。經濟單位既可以是一個資產單元,也可以是多個資產單元的組合。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è)地產雖然有其單獨的標準評估值,但仍屬于企業(yè)經營資產的一個附屬經濟單位。經濟單位應根據其市場流通情況,并結合地方商業(yè)交易習慣、使用目的及其經濟屬性來確定。

  其次是界定歸屬問題。作為一個單獨的經濟單位,其各組成部分均應歸屬于同一財產所有權人。財產歸屬原則上應適用德國民法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基于實質課稅原則,在一定條件下,財產也可以單獨歸于其經營產權所有者。對于共有財產,應首先計算出標準評估值,再按共有人的財產擁有比例確認其歸屬。

  第三是選擇評估方法。德國《資產評估法》的一般評估標準為市場價值標準。經營資產的一部分應取其部分市場價值。德國規(guī)定了兩種評估方法:收益法與現值法。收益法與我國規(guī)定類似,是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借此來確定財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而現值法類似于我國成本法與市場法的組合,首先計算出財產的現時重置成本,扣減各項損耗后,再按其市場價值作相應調整。

  最后是確定評估時間。原則上為每日歷年度的1月1日零點整。

 ?。ㄈ藴试u估法

  標準評估法規(guī)定了在什么情況下及如何確定一個經濟單元(附屬經濟單元)的價值。對于農林業(yè)資產、土地財產中的地產以及企業(yè)地產應確定其標準評估值。在每年年初確定的標準值為主標準值,有效期為6年,6年后必須重新核定。主標準值確定后,若財產價值關系有重大變動,應進行重新評估。迄今為止,德國仍參照1964年1月1日確定的主標準值。但此標準值對于遺產(贈予)稅以及土地購置稅已經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199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規(guī)定,即按照征稅時的實際財產關系適用1996年1月1日的價值標準,此價值標準的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由新規(guī)定得出的財產評估值大概只是其市場價值的40%至50%.

  二、遺產(贈予)稅

  (一)主要特征

  遺產稅是對納稅人死亡后遺留下來的財產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征收遺產稅的要件之一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繼承遺產,因此,遺產稅也稱為繼承稅。贈予稅的開征主要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以生前贈予財產的方式規(guī)避遺產稅。因此,贈予稅是遺產稅的補充稅。遺產(贈予)稅的設立目的在于對社會財富進行二次分配。因此其征收不是為了擴大財政收入,而是發(fā)揮杠桿作用,以調節(jié)社會貧富差距。遺產(贈予)稅的課稅依據也是量能課稅原則,是對個人財產的最后一次征稅,因此它也是個人所得稅的補充稅,并兼具所得稅、財產稅以及流轉稅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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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贈予)稅的納稅主體亦分為無限和有限納稅義務主體。無限納稅義務指被繼承人(贈予人)、繼承人(受贈予人)或雙方在繼承(贈予)行為發(fā)生時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常規(guī)居所;有限納稅義務是指被繼承人(贈予人)與繼承人(受贈予人)在境內既無住所亦無居所,其納稅義務僅限于按德國《資產評估法》所列舉之境內財產。

 ?。ㄈ愃眠z產(贈予)價值計算

  征稅對象應依據德國《民法典》對繼承(贈予)的相關規(guī)定來確定。應稅所得是從財產總值中扣除了相關個人債務、喪葬費等費用后,受遺贈人所獲之財產凈值。應稅所得遺產(贈予)價值的計算原則上應適用德國《資產評估法》的一般評估準則,即市場價值,但對于地產評估應適用地產值,對企業(yè)資產評估應適用其賬面價值。

  由于遺產(贈予)稅負過重,除了正常的免稅項目外,德國《遺產(贈予)稅法》對繼承企業(yè)資產、農林業(yè)資產以及資合公司股份又給予了特殊的減免稅優(yōu)惠,以利于家族企業(yè)能更好的參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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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遺產(贈予)稅法》根據被繼承人(贈予人)和繼承人(受贈予人)的親屬關系,從被繼承人(贈予人)角度按照親屬關系遠近將納稅人歸入三個稅率等級。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應歸入稅率等級一;兄弟姐妹、女婿兒媳、繼父母等應歸入稅率等級二;其余所有繼承人(受贈予人)均應歸入稅率等級三。適用累進稅率制,對于不同的稅率等級適用不同的基本免稅額,死亡人的配偶及子女另享有額外免稅額。稅率按照其等級及遺贈財產價值大小在7%到50%之間。

  三、土地稅

  (一)主要特征

  德國地方政府每年都向在其轄區(qū)內的房地產所有者征收土地稅。和工商稅一樣,土地稅屬于鄉(xiāng)鎮(zhèn)地方稅、物稅,其稅收收入主要由德國各地方支配。土地稅同樣增加了納稅人的稅負,房地產所有者既要對其地產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要繳納土地稅,土地的產權轉讓則要繳納土地購置稅或遺產(贈予)稅。

  (二)征稅對象

  土地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地產,包括農林業(yè)、私人以及企業(yè)地產,農林業(yè)用地為A類地產,其他非農林業(yè)用地為B類地產。企業(yè)經營地產或劃歸于農林業(yè)地產,或劃歸于私人地產。公共法人與公共宗教團體所屬地產無須繳納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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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基是根據德國《資產評估法》確定的地產標準價值(該地產價值由各地稅務局確定,每6年核定一次,與市場價格無關),稅率的確定過程與工商稅類似,也是由德聯邦政府制定統(tǒng)一的稅率指數,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確定稽征率,二者的乘積即是土地稅稅率。對于A類地產稅,全德統(tǒng)一的稅率指數是6‰,2005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92%.對于B類地產稅,根據房地產種類不同,西部地區(qū)的稅率指數一般在2.6‰至3.5‰之間,東部地區(qū)的稅率指數在5‰至10‰之間,2005年全德各地方B類地產稅的平均稽征率是392%.

  流轉稅體系

  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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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屬于流轉稅性質的稅種。除工資稅外,它是聯邦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以銷售額或營業(yè)額為計稅依據,同時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只就未稅流轉額征稅。與所得稅不同,增值稅按產品或行業(yè)實行比例稅率,稅負由最終消費者承擔,具有轉嫁性,因此屬于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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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為發(fā)生在德國境內的商品銷售與勞務提供行為。具體包括:在德國境內銷售貨物及提供其他勞務服務;從歐盟外第三國進口貨物;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貨物銷售行為。隨著歐盟增值稅條例的頒布及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轉化實施,上述征稅范圍已經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德國及歐盟的增值稅屬于消費型增值稅,其征稅對象范圍已從傳統(tǒng)的工業(yè)制造、貨物批發(fā)、貨物零售環(huán)節(jié)拓展到服務業(yè)環(huán)節(jié),與中國的生產型增值稅不同,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徹底排除了重復征稅,是一種最完善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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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增值稅法》對以下商業(yè)活動予以免稅:根據目的國征稅原則對歐盟境內的貨物出口以及從歐盟出口至第三國給予免稅;部分銀行和保險業(yè)務;已經繳納了其他特別流轉稅種,如土地購置稅、保險稅的商業(yè)交易行為;不動產租賃行為;社會保險機構以及醫(yī)院的服務行為等。一般消費者不能要求退還增值稅,但外國旅游者可在離開歐盟關稅邊境時申請退還所購物品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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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稅基根據應稅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來說,若進行商品銷售、提供勞務,或在歐盟成員國之間銷售貨物,應納稅額的稅基為雙方約定的交易金額,往來沖銷賬戶不應記入稅基。另外,若稅基之后因附加費用、銷售折扣等原因發(fā)生變動,則應對應納稅額或預付稅額作相應調整;在歐盟成員國間銷售貨物,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征增值稅額時,其應稅銷售額應包括消費稅稅金;對于易貨貿易應適用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因雇傭關系雇主給其雇員的補貼資助,以及某些無償或低于額定交易額的部分有償應稅行為,應適用實際購買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進口貨物應適用海關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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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6%,適用于所有的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行為;低稅率為7%,適用于銷售糧食、飼料、化肥、農林業(yè)產品、圖書、報紙、雜志、部分醫(yī)療用品、藝術品等商品,或提供公共文化設施服務、公益社團服務等勞務服務。從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的基本稅率將升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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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增值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則為進項稅額。正確審定進項稅額并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可抵扣的進項預付稅額,是保證增值稅制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在確定預付稅抵扣時,必須按照增值稅規(guī)定計算應抵扣稅額,不是所有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只有對從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以及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若專用發(fā)票面額低于100歐元,則不需要單獨注明增值稅額,但應計算出進項稅額;納稅人為企業(yè)購進貨物,如固定資產,但使用率低于10%的,其預付稅不得抵扣;納稅人用于非應稅及免稅項目的、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預付稅亦不得抵扣。另外,準予抵扣進項預付稅額的只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預付稅應嚴格按照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的當年的使用關系抵扣,并適用于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固定資產。若使用關系之后發(fā)生改變,并影響到已抵扣之預付稅,應對已抵扣稅款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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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一般納稅人原則上采用發(fā)票征收法,按照納稅人約定的額定交易金額計算應納稅額;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按其實際收付金額計算增值稅。德國《增值稅法》規(guī)定的的納稅申報期限按應納稅額的大小分為1個月或者1季度。若上一納稅年度的稅額超過6136歐元,則本納稅年度應按月納稅申報;若低于512歐元,財政局可以免除納稅人本納稅年度的申報及預付義務。對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適用特殊規(guī)定:如其上一納稅年度的營業(yè)額和納稅總額低于1.75萬歐元,并且預計在本納稅年度以上金額不會高于5萬歐元,則對其不予征收增值稅。此外,若以額定交易金額征稅,納稅人應在應稅行為發(fā)生時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履行其納稅義務;若以實際收付金額征稅,則應在實際收付發(fā)生時的納稅申報期限內納稅。

  二、土地購置稅

  土地購置稅屬于特別流轉稅的一種,其納稅主體為土地轉讓方與受讓方,征稅對象為德國境內地產的轉讓交易。土地購置稅一般以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若交易價格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則應按照德國資產評估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地產評估值為準,一般為其市場價值的60%至80%,適用稅率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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