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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審計執(zhí)法權

來源: 編輯: 2006/03/09 00:00:00  字體:

  遼寧省開原市審計局針對一些被審計單位不認真履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情況,決定對其予以通報批評,這些單位聽說要被通報,立即糾正了不履行審計決定的錯誤做法,將應繳款和罰款如數(shù)上繳財政。山西省長治市審計系統(tǒng)充分借助輿論監(jiān)督的力量,一年來先后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披露違紀違規(guī)問題85起,有效地震懾了腐敗行為的發(fā)生,也為審計決定的落實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上述兩地審計機關能在執(zhí)法中取得如此好的效果,最關鍵的是他們使出了審計執(zhí)法的“殺手锏”——通報批評權,并在審計結論的落實上使用了這一權力。大家都知道,審計法中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規(guī)定了四種處罰類型: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但在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執(zhí)法當中,被經常提及的、使用頻率最高的莫過于審計罰款權和沒收違法所得權,由于動輒使用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兩種處罰手段,很少或根本不用其他處罰手段,使被審計單位產生了一種錯覺,以為審計執(zhí)法無非是罰一點款了事。久而久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監(jiān)督的認識也就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于是,有的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罰款的力度上與審計人員討價還價;有的單位為了達到少繳或免繳罰款的目的,千方百計拉關系、找路子;有的單位對已經作出的審計決定軟磨硬抗,以種種理由拒絕執(zhí)行。

  鑒于此,我們的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變化了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敢于和善于運用審計執(zhí)法中的通報批評權,對一部分嚴重違紀且屢查屢犯的單位和責任人,不妨揭開其蒙在頭上的面紗和遮羞布,使他們見一見陽光,讓違紀問題大白于天下,使違紀單位和責任人無藏身之地。唯有如此,審計執(zhí)法的權威方能得到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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