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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背書轉讓中的內控管理和核算問題

2005-12-05 09:00 來源:浙江財稅與會計·謝芳玲

  票據背書轉讓是指票據的持票人以背書形式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為。在信息化的經濟時代,票據背書轉讓行為充分體現了票據作為流通證券的特征,使資金流動快速和簡便,資金時間價值最優(yōu)先化。

  但是,作為一種非普遍采用的票據行為,仍然存在著下列問題:

  1、由于銀行不反映債權債務的收付情況,造成企業(yè)入帳依據不足或者不進行帳務處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抵扣稅票得不到稅務部門的認可(抵扣稅款必須附有銀行付款憑證);亦給客戶往來帳款的核對帶來困難。

  2、一些企業(yè)對票據行為缺乏嚴格的內部控制規(guī)范,容易為公款私吞、資金帳外循環(huán)、個人賺取非法時間差收益留下隱患。

  3、《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有關各方均對付款人資金不足承擔連帶責任風險,有的企業(yè)由于票據填制不規(guī)范而造成資金管理的漏洞,還會給企業(yè)帶來或有損失。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企業(yè)應采取相應措施規(guī)范票據轉讓行為:

  1、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嚴格的出納人員崗位職責與考核辦法,明確印鑒章的分離保管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通過授權控制、分工控制、業(yè)務記錄控制等牽制并規(guī)范相關人員的行為。

  2、制定票據背書轉讓的流程規(guī)范和審批制度,主要是設計好票據背書轉讓審批單,要根據收支兩條線分別按照權限審批,并經財務經理核算,票據復印件應作為審批單的附件做入帳依據。

  3、定期與客戶核對往來賬款。

  4、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制訂票據轉讓政策,確定背書轉讓的具體對象及條件。在一般情況下,企業(yè)對付出票據應加蓋不得轉讓字樣,對收入票據應及時記載“委托銀行收款”字樣,避免或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