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yè)的發(fā)展,逐步實現會計工作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qū)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研究制定電算化發(fā)展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ǘ┲贫〞嬰娝慊芾硪?guī)章及專業(yè)標準、規(guī)范,并組織實施;
(三)評審會計核算軟件引導會計核算軟件質量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軟件市場;
?。ㄎ澹┙M織和管理會計電算化人才培訓;
?。┛偨Y、交流、推廣會計電算化經驗,指導基層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業(yè)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依據業(yè)務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具體負責軍隊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經過評審。
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組織進行。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經財政部批準,也可以組織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
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核發(fā)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
取得《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國內的銷售不受地區(qū)的限制。
第七條 在國外開發(fā)研制并經過實際運行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經過財政部組織的評審,確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定后,可以在我國市場上銷售。
第八條 會計核算軟件開發(fā)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件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件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第九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褂玫臅嫼怂丬浖_到財政部發(fā)布的《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guī)范》的要求;
?。ǘ┡溆袑iT或主要用于會計核算工作的電子計算機或電子計算機終端并配有熟練的專職或者兼職的操作人員;
(三)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與手工會計核算同時運行三個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結果。
?。ㄋ模┯袊栏竦牟僮鞴芾碇贫?。主要內容包括:
1、操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權限;
2、預防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輸入計算機的措施;
3、預防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核對而登記機內帳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制度。
(五)有嚴格的硬件、軟件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保證機房設備安全和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轉的措施;
2、會計數據和會計核算軟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會計核算軟件的審批和監(jiān)督制度。
?。┯袊栏竦臅嫏n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已經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展會計電算化單位、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單位、定點開發(fā)會計核算軟件單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會計核算軟件單位的業(yè)務指導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yè)務主管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發(fā)布的《會計核算軟件管理的幾項規(guī)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