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我國每股收益準則征求意見稿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8年1月1日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3號——每股收益》充分體現(xiàn)了謹慎性原則的運用,而我國在2002年11月由財政部起草并公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每股收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準則“意見稿”)盡管從形式到內容上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協(xié)調一致,但在謹慎性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1、要求計算和披露稀釋的每股收益。由于許多公司具有復雜的基本結構,除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yōu)先股以外,還有可轉換優(yōu)先股、可轉換債券、購股權證、股票期權等。可轉換優(yōu)先股和可轉換債券的持有者可以通過轉換使自己成為普通股股東,從而造成公司普通股總數增加;購股權證持有者可以按預定價格購買普通股,也會使公司的普通股增加。國際會計準則在要求公司計算和披露基本的每股收益之外還要求計算和披露稀釋的每股收益,而在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中假定這些潛在的股東都愿意轉換或購買,就會使得每股收益降低。這種規(guī)定對于抑制市場中部分公司股價的劇升,提醒投資者公司每股收益具有可能攤薄的危險是有效的。事實上,潛在的股東是否愿意將可轉換債券、優(yōu)先股轉換為普通股,或者說按照購股權證、股票期權上預定的價格購買股票主要取決于未來股價的變化。一般來說,若未來股價高于預定的轉換價格和購買價格,則潛在股東一般愿意轉換和購買,成為實際的股東,即股價越是上升攤薄的可能性越大。在這一點上我國準則“意見稿”和國際會計準則是一致的。盡管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按照國際慣例的“20%測試”屬于簡單股權結構,但是隨著相當部分上市公司開始大量發(fā)行可轉換債券,規(guī)定對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和披露是適宜和必要的。
2、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條件。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國際會計準則規(guī)定只有當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時,才認為其具備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才能加人公式進行計算;反之,若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會增加每股收益,即具有反稀釋性時,則不應加入公式計算。這就使得潛在普通股只有滿足具備稀釋性,會減少每股收益這一先決條件后才能加入公式計算,從而將每股稀釋效果最大化。國際會計準則這一規(guī)定避免了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出現(xiàn)稀釋每股收益大于基本每股收益的情況,充分體現(xiàn)了謹慎性原則的運用。在這一點上我國準則“意見稿”與其是一致的。
3、在確定稀釋每股收益分母時,應按照從最大到最小稀釋效果的順序來考慮各系列潛在普通股。事實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最初在確定稀釋每股收益分母時,并未特別闡述考慮潛在普通股的順序,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建議將每股稀釋效果最大化,應按照從最大到最小稀釋效果來考慮各潛在普通股。后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同意其提議并將類似條款納入FASB128中。美國的實踐證明,考慮稀釋的順序是必要的。而我國的準則“意見稿”并未考慮到這一順序問題。雖然我國當前很少出現(xiàn)這種多種潛在股權的情況,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這種情況會逐漸出現(xiàn)。準則的制定應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因而我們可以借鑒IAS33的做法,在稀釋每股收益分母的確定上加入關于稀釋性順序的規(guī)定,并在準則的指南中舉例說明,以指導會計實務的操作。
4、每股收益計算中分子應采用以凈收益和經常項目收益扣除優(yōu)先股利后的金額。我國準則“意見稿”規(guī)定,以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作為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即可供投資者分配的當期凈利潤扣除當期應付優(yōu)先股利后的數額。由于準則“意見稿”的規(guī)定凈利潤確定過程中未排除與非持續(xù)經營有關項目、會計政策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影響,若以此凈利潤扣除優(yōu)先股利后的金額計算每股收益,那么非持續(xù)項目、非常項目的影響就包含在該指標中了,有可能誤導投資者的決策。1997年1月頒布的IAS33也與我國準則“意見稿”的規(guī)定一樣,但現(xiàn)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改進項目中就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以持續(xù)經營損益為基礎的每股收益信息。可見,每股收益分子的計算僅以當期凈損益為基礎是不夠的。
國際會計準則要求以凈收益和經常項目收益扣除優(yōu)先股利后的金額作為分子,計算每股凈收益和每股經常項目收益。經常項目收益指在排除非持續(xù)性經營項目后的正常經營利潤。因此,它排除了非常項目以及會計政策變更和重大差錯更正的影響。實證研究證明,資本市場對企業(yè)公布的不同收益項目的反應程度不同。收益預期的持續(xù)性越高,市場反應越強烈。為此,我國可以采取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除計算以凈利潤為基礎的每股收益外,還應計算列報每股持續(xù)正常經營利潤。雖然我國準則“意見稿”說明中認為,如果需要,使用者可根據“終止經營”等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進行計算,但信息獲得的難易程度將極大程度地影響其對使用者的作用。鑒于該指標對使用者決策的重要性,仍應直接給出每股持續(xù)經營凈利潤的信息。
5、規(guī)定應在收益表內列示各類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由于每股收益數據為投資者和其他使用者所關注的重要性以及在分析財務報表中的重要性,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規(guī)定各類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在收益表內列示。而我國準則“意見稿”規(guī)定“企業(yè)應在利潤表內或財務報表附注中列示各類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釋的每股收益”,這種可選擇的列報方式是不恰當的。實證研究表明,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利用確認的數據(來滿足決策需要)的容易程度是重要的。每股收益信息在表內或附注中披露對使用者的有用程度不同。若在附注中披露有關信息將埋沒于大量的報表注釋中,遠不如在損益表內披露對使用者有用。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準則應取消每股收益信息在表內或附注內披露的可選擇性,代之以規(guī)定在利潤表中以顯著位置列報。稀釋的每股收益的顯著披露使得投資者能夠更清楚更快捷了解到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收益稀釋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