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對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行政復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了新的《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定義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糾正;上一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下級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議,并依法做出維持、變更、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下級稅務機關補正。稅務行政復議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復議決定。
?。?)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guī)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6)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7)指導和監(jiān)督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9)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0)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tǒng)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1)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
一般看來,稅務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復議比較,有如下特點:
(1)以稅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所謂稅務爭議是指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征納的過程中,就稅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的處理對象就是稅務爭議,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須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的任務就是解決爭端,糾正下級稅務機關錯誤或不正當的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維持稅務機關的正確處理決定,從而保證各級稅務機關正確行使征稅權和行政處罰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和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以納稅人、代征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決定和違章處理決定為前提。它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稅務機關已作出某種處理決定,如果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處理或未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就不能提起復議,因為此時尚不存在爭議對象。二是當事人對原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認為該處理決定全部或部分違法或不當。三是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是稅務機關征稅或處罰決定的承受者,無權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提起復議。同時,只有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行政復議受理的范圍。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持有異議時,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請制定機關研究、修改,但不能申請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根據申請進行。當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程序。稅務行政復議只能由當事人提起,至于上級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可按照行政監(jiān)督程序糾正下級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但不適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稅務爭議的復議審理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不是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也不是獨立的機構,而是設置在稅務機關內部的一個專門的審理部門,它代表本級稅務機關行使復議權,并與原處理機關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及審理都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稅務行政復議不公開審理,不需當事人在場,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進行調查、勘驗,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后,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調解為原則。復議機關的復議裁決是依據行政權力作出的,它一經作出,就具有確定性,不經過法定程序不能改變或撤銷。
(6)稅務行政復議不一定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除了某些必經復議外,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和稅務機關發(fā)生稅務爭議時,既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看來,稅務行政復議有利于稅務機關依法治稅,也為納稅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定申訴渠道。
3、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有權就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其他外國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也就是說,復議申請所針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確定的。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額),具體應該如何糾正以及認為其錯誤或應予糾正的事實理由。
?。?)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凡是超過《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復議受案范圍的申請都屬于無效申請。例如,對稅務機關制定某一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不服;
對稅務機關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認為構成偷抗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提請、移送行為不服,都不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屬于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管轄。
?。?)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屬于必經復議范圍的,申請人在提請復議前,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按照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后,要按上述條件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條件之一的,復議機關即可不予受理。對于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復議裁決,申請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稅務機關是否應受理復議進行審理,而不能對爭議的具體問題進行審理。
4、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期限
?。?)申請人按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規(guī)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5、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跊]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fā)稅務登記;
?、陂_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坌姓r償;
④行政獎勵;
?、萜渌灰婪男新氊煹男袨?。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ㄊ┘{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6、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第十六條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 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ㄒ唬τ媱潌瘟惺卸悇站值木唧w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ǘΧ悇账ǚ志郑?、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ㄈ蓚€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ㄋ模Ρ怀蜂N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ㄎ澹Χ悇諜C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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