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酒稅
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酒的生產(chǎn)、銷售征收的稅。中國釀酒歷史至今已有四五千年,因釀酒耗費糧食,在農(nóng)業(yè)產(chǎn)量不高的古代,酒的生產(chǎn)受到限制。西漢武帝時,行“榷酒酤”,由國家經(jīng)營。昭帝時改專賣為征稅。以后各代實行征稅制,也有朝代禁酒。隋開皇三年至唐肅宗時期(公元583~761年),一百多年無酒稅;廣德二年(公元764年),以財政匾乏,詔令全國賣酒戶按月繳納酒稅;貞元二年(公元786年)對地方設店賣酒者,斗酒納稅150錢,稅率達50%;宋代在三京之地行麯起專賣在城市實行官釀官賣,在縣鎮(zhèn)鄉(xiāng)間對民戶自釀自用者官府征稅,酒課之外又征附加,制度弊壞。元代征稅與專賣不定。明初禁酒,后開酒禁,稅入留給地方備用。清初除邊境及高寒地區(qū)外實行禁酒,后改征酒稅。北洋政府對酒征稅,但各省辦法各異,稅率也不統(tǒng)一,一般從量計征。國民政府時將煙酒列為公賣,劃定地區(qū),招商包征,形成壟斷。1933年以后,將洋酒納入統(tǒng)稅,土酒改辦定額酒。但不管怎樣改變,酒稅收入在歷代財政收入中,均不占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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