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yè)混合銷售的籌劃技巧
在建筑行業(yè),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這種行為屬于稅法中的混合銷售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7號)規(guī)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包括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等)、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yè)),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yè)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guī)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yè)稅。但分開納稅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施工(安裝)資質;二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yè)勞務價款。所以,納稅人如果涉及此類業(yè)務,應先辦理資質證明,并且在簽訂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yè)勞務價款,否則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稅。
【例】甲公司是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的生產廠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施工(安裝)資質,和另一家商業(yè)公司簽訂安裝合同。雙方初步協(xié)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產的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并負責該商業(yè)公司貿易大樓的安裝,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價值為200萬元,安裝費為50萬元,合同金額共計250萬元。假定該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應承擔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
方案一:甲公司與該商業(yè)公司簽訂合同時,在合同條款中將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的價款和安裝勞務費合二為一,只注明合同金額為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認定甲公司是混合銷售行為,甲公司應計算繳納流轉稅如下:應納增值稅=250÷(1+17%)×17%-20=16.32(萬元)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6.32×(7%+3%)=1.63(萬元)
合計為16.32+1.63=17.95(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與該商業(yè)公司簽訂合同時,把銷售金屬鋼架及鋁合金門窗的銷售收入200萬元和安裝勞務收入50萬元在合同中單獨注明。這樣,甲公司流轉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200÷(1+17%)×17%-20=9.06(萬元)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9.06×(7%+3%)=0.91(萬元)
應納營業(yè)稅=50×3%=1.5(萬元)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5×(7%+3%)=0.15(萬元)
合計納稅總額為:9.06+0.91+1.5+0.15=11.62(萬元)
比較可知,甲公司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流轉稅6.33萬元,達到了節(jié)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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