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損失能否稅前列支
問:A公司為某單位提供擔保,該單位因經(jīng)營不善而倒閉,無力償還貸款。法院判由A公司償還該貸款本息。請問,A公司償還此款項可否在稅前列支?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1995]85號文件的規(guī)定:“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本息,不得在擔保企業(yè)稅前扣除?!币虼耍珹公司的該項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1995]85號文件的規(guī)定:“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本息,不得在擔保企業(yè)稅前扣除?!币虼耍珹公司的該項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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