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房產稅從價與從租的籌劃案例
十、房產稅從價與從租的籌劃案例
現行稅法規(guī)定,房產稅采用從價計征,計稅辦法分為按計稅余值計征和按租金收入計征兩種形式。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兩者相比,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稅負低,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負高,通過下面例子來說明:
例如:廣州市某國有企業(yè),將A廠房(原值500萬元,成新率60%),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一實業(yè)公司,租期為4年,月租金為12萬元,承租方在租賃期滿后即獲該房產的所有權;將B廠房(原值800萬元,成新率80%)作為投資,與一開發(fā)公司組成聯營企業(yè),合同規(guī)定,雙方利潤分紅,共擔風險。有關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的計算:
A廠房月應納稅額=12×12%=1.44(萬元)
A廠房年應納稅額=1.44×12=17.28(萬元)
B廠房年應納稅額=800×(1-30%)×1.2%=6.72(萬元)
計征方法的稅負比較:
A廠房按房產原值計算年稅負率=17.28÷500×100=3.45%
B廠房按房產原值計算年稅負率=6.72÷800×100=0.84%
現行稅法規(guī)定,房產稅采用從價計征,計稅辦法分為按計稅余值計征和按租金收入計征兩種形式。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兩者相比,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稅負低,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負高,通過下面例子來說明:
例如:廣州市某國有企業(yè),將A廠房(原值500萬元,成新率60%),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一實業(yè)公司,租期為4年,月租金為12萬元,承租方在租賃期滿后即獲該房產的所有權;將B廠房(原值800萬元,成新率80%)作為投資,與一開發(fā)公司組成聯營企業(yè),合同規(guī)定,雙方利潤分紅,共擔風險。有關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的計算:
A廠房月應納稅額=12×12%=1.44(萬元)
A廠房年應納稅額=1.44×12=17.28(萬元)
B廠房年應納稅額=800×(1-30%)×1.2%=6.72(萬元)
計征方法的稅負比較:
A廠房按房產原值計算年稅負率=17.28÷500×100=3.45%
B廠房按房產原值計算年稅負率=6.72÷800×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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