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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納稅誤收可申請退稅

2006-1-24 0:0 京華時報·趙鵬 【 】【打印】【我要糾錯

  今年以來,一直有企業(yè)財務人員來電,稱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新方法不太了解。加之今年開始執(zhí)行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困惑更多。為此,稅務界人士表示:年終獎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納稅。

  年終獎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納稅

  特別需要強調(diào)的是,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錯誤的。

  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jù)。

  如果雇員拿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9000元,用全年獎金除以12后為1583.3元,雖然這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但也應按相應稅率繳納稅款1875元。

  2個年度年終獎不要擠在同一年發(fā)

  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新計稅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于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該辦法計算納稅。

  實際上,這一辦法是提醒有關單位,2個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好是分別在2個年度發(fā)放,而不要擠在同一年發(fā)放,否則因為其中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法享受到有關優(yōu)惠政策,會讓雇員憑空損失一筆支出。

  雇員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最好分別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發(fā)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發(fā)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2006年底發(fā)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不智策略”。

  此外,在實際操作中,單位財務人員最好不要把年終獎金分解,采取分幾個月或者按季發(fā)放的舉措,一定要一次性發(fā)放給員工,不要“拖著”發(fā)。因為要分成幾次發(fā),只有一次能享受到除以12個月再計稅的優(yōu)惠。

  風險金可按年終獎計稅辦法繳個稅

  有些單位在每月計算工資時,按月扣除雇員一定比例的風險金,年底一次性返還風險金。對于個人通過考核一次取得的這部分工資薪金形式的風險金,也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半年獎不能享受年終獎計稅優(yōu)惠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享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優(yōu)惠。

  個稅被誤收可申請退稅

  因扣繳義務人(即單位)代扣代繳時計算錯誤,造成個人所得稅誤收,個人申請退稅時,必須先通過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即地區(qū)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單位需提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申請書》、納稅申報表等資料。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認定確實屬于個人所得稅誤收,即可以進行退稅。屆時,稅務部門將通過銀行退稅,地區(qū)稅務所則會告知單位,再由單位將退回的稅款轉(zhuǎn)交給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