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銷售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問:我單位最近處置二臺電瓶叉車,按帳面價值出售的,可在報稅時,相關人員說處理固定資產價值按百分之二征增值稅。我們不清楚是執(zhí)行有偏差還是政策有變動,現行政策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財稅[2002]29號規(guī)定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又根據國稅函發(fā)[1995]228號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除外)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一是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是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否則屬于應稅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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