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樣的訴訟
韓茂峰自1998年5月1日起,在該市五堰商場租賃場地,以2臺雪泥機、2臺鮮榨果汁銷售機制作冷飲和鮮果汁銷售。經營期間,管轄該地的十堰市國稅局車城分局對其征收了增值稅,韓按期繳納。
2001年3月,閱讀了有關稅收法規(guī)文章的韓茂峰認為自己應該向地稅部門繳納營業(yè)稅而不應該向國稅部門繳增值稅。5月底,他將此事提請十堰市國稅局復議。在復議申請書中他提了2條請求:依稅法撤銷車城分局對他征收的增值稅,對收稅人員進行教育。8月12日十堰市國家稅務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大大出乎他的預料:復議機關不僅沒有達到他請求的那樣,還認為原適用征收率不當(不應該是4%而應為6%)并要求他補繳少征的稅款,駁回了他的其它請求。
韓茂峰自以為對稅收法規(guī)很熟悉,認為這個復議決定是錯誤的,便一紙訴狀將十堰市國稅局告上了法庭。此后,韓茂峰一邊繼續(xù)經營冷飲,一邊奔走于律師事務所、法院等部門,等待著審判結果出來。
接到韓茂峰的復議申請后,市國稅局分外慎重,他們對此案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研究,并以專文報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省局以鄂國稅函[20011352號文作了批復。7月28日,十堰市國稅局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
根據(jù)有關增值稅的法律及規(guī)章,生產和銷售貨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其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企業(yè)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為納稅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財政部頒布的有關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以行業(yè)代碼形式明確把“飲料制造”歸類為第一類“制造業(yè)”,以農產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和飲料為工業(yè)品,據(jù)此認為該局車城分局對韓的經營行為的認定,事實清楚,結論正確。
2001年9月11日,韓茂峰對此行政復議不服,遂向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訴請撤銷該市國稅局的行政復議決定。
該訴狀首先援引《復議決定書》中的原文:根據(jù)國稅與地稅分設以后,國家規(guī)定了國稅與地稅各自的征收范圍,其中飲食服務業(yè)屬地稅征收范圍,然后,又挑出了《復議決定書》中兩處細節(jié)的疏漏:一、白己所租賃的是“場地”而不是“柜臺”;二、不是自己聘請了2名服務員而是3家個體經營者共同出資聘請了衛(wèi)生保潔服務員,同時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中有關飲食服務業(yè)的定義:飲食業(yè)是指通過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消費服務的業(yè)務,以證明自己的經營應該屬于營業(yè)稅的范圍。并提出,只有單純加工通過零售或者批發(fā)銷售給顧客才叫銷售。
庭審一開始,被告方訴訟代理人向原告提出2個問題:1.原告從事加工制作銷售飲料、果汁的經營行為是否應該納稅,該納什么稅?2.按照原告訴狀中稱應該納營業(yè)稅,原告是否向地稅部門進行了申報,地稅部門是否向原告征收過營業(yè)稅?
這兩個看似漫不經心的提問使原告方不好回答,作為原告代理人的一名資深律師卻看出此事暗含的另一個基本事實:當?shù)氐囟惒块T并不認為此事應該繳納營業(yè)稅而向原告征收過此種稅。被告代理人同時說明,原告的復議申請中的確寫明了自身是個體加工銷售。同時五堰商場提供了原告租賃柜臺以及休閑區(qū)擺放的桌椅是由某飲料公司提供10套的證據(jù);相關證據(jù)還證實原告聘請的服務員既是操作人員也是收款人員。
該辯護詢問時說明,原告制作銷售冷飲、果汁的行為,無論其是在商場內還是商場外,是租賃柜臺還是自備柜臺,是否有桌椅都應該依法繳納增值稅。所以、這不是如原告所訴其加工銷售現(xiàn)場有桌椅就應該按飲食服務業(yè)去繳納營業(yè)稅。
辯護人還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加工制作的飲料和果汁是不是一種商品?冷飲和它的原輔料果汁和水果是不是同一種商品?
是的,正因為是商品,是不同于原輔料的另一種商品,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商品的生產、批發(fā)、零售和進口全面實行增值稅”;“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的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何況原告既是專門加工制作飲料和果汁,又是在商場(該商場是該市最大的商場之一)這種貨物銷售的集中地,就更應該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
辯護詞進一步解釋說,對飲料征收增值稅具有歷史習慣性,我國從1983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并且逐步由機械行業(yè)擴大到輕工產品及所有生產領域,也包括加工制造汽水冷飲。并且,國家對飲料征收增值稅也做過稅目注釋,飲料包括固體飲料和液體飲料兩個細目,原告加工制作的冷飲和鮮果汁完全符合飲料的征稅范圍。在1994年實行新稅制以前,該市東方食品廠和東風公司下屬單位及其它單位個體加工制作固體液體飲料都是由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文件中,又明確國稅機關在統(tǒng)計報表中,把“飲料制造”歸類為第一類“制造業(y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又明文規(guī)定,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食品和飲料為工業(yè)品。
辯護詞說,納稅人應該納什么稅,并不是由哪一個部門、哪一個個人隨意決定,而是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確定的。新稅制實施以來,涉及到國、地稅雙方有爭議的征管事宜,都是由國、地稅雙方協(xié)商解決;對同一納稅人的納稅問題,國、地稅發(fā)生爭議,則是雙方的共同上級機關裁定。就國、地稅而言、征什么稅都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只是按稅種劃分征管范圍。而加工銷售冷飲、鮮果汁行為,在該市普遍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沒有一家征收的是營業(yè)稅。
該辯護詞同時提醒說,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目的是促使國稅機關依法征稅,應該首先到地稅部門進行咨詢,得到應繳營業(yè)稅的肯定后依法申報繳納營業(yè)稅,然后向國稅部門申請變更征稅行為,退還已繳納的稅款。但實際上原告并沒有這樣做。
據(jù)此,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采訪中,十堰市國家稅務局有關人士介紹,近年來,市局大力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工作,實施“過錯追究制度”,自覺糾正執(zhí)法過程中出現(xiàn)的偏差,先后受理復議案件12件,維持9件,駁回1件,撤銷2件,對15件執(zhí)法過錯行為進行了追究,進而規(guī)范了執(zhí)法行為,提高了執(zhí)法水平,自覺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十堰市國稅局領導層認為,這一案件既是給全體國稅干部,也是給廣大納稅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課,對推進依法治稅工作有很大的積極作用。法律工作者也認為,納稅人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是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問題,這一方面說明我們的法律宣傳工作到家了,另一方面說明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提高了,對整個社會的稅收法制建設來說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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